昨日上午,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马某某、马某、陈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涉案资金及孳息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人以招商引资、消费扶贫等为宣传噱头,虚构公司背景和发展前景,通过以新农贸公司“手机APP”和食安天下公司互联网“田里乡间商城”为依托,以帮助销售农副产品为由,打造虚拟商品交易模式,利用会员制“仓单”买卖平台,用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不断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并以不同标准缴纳所谓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合格交易商的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推广合格交易商作为返利的依据,再以挂买、挂卖虚拟“仓单”、“特价单”获利的模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采取扣除手续费、转变交割金、进入消费钱包等方式,要求会员高价交割或兑换产品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至案发时,该组织发展的会员达57885人,会员层级达27层,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2.78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都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