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甘肃省药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化妆品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出要求,建立违法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化妆品经营主体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为实现随机公开监管,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经营主体检查对象名录主体库,对于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大型化妆品经营主体,由辖区市场监管局纳入各自检查对象名录主体库。为实现分类分级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须按照实体店化妆品批发、零售、使用,线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等基本业态形式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主题库,做到基本业态底数清、情况明;同时,为强化风险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针对美容美发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婴幼儿产品经营者等高风险监管对象,分别建立高风险检查对象名录主题库,实施重点监管。
《意见》要求,对经营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化妆品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加大抽查和惩戒力度。严查无证生产、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等违法产品。对违法行为要按照“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并及时公开处罚信息,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或吊销经营证照。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强调,要以化妆品经营密集区、专营店、美容美发机构等为重点,强化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预警。加强对婴幼儿类、祛斑美白、祛痘、非清洁类面膜、抗皱防衰老等消费者关注度高或可能存在非法添加的化妆品的监管,对化妆品安全事件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防止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件,避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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