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林俊、被告人蔡穗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吴永吉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辽038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俊、蔡穗斌、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穗斌于2015年7月间,经杨剑(已另案处理)得知山东卫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某公司,已另案处理)已获取由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资质、拥有网络会员营销平台等信息后,随即联络了被告人林俊,二被告人遂产生了与卫某公司合作经营牟利的动意。
后被告人林俊、蔡穗斌与卫某公司负责人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合作经营,主要内容为:林俊、蔡穗斌负责发展会员进行销售,卫某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和网络营销平台,通过现金兑换平台电子币购买平台商品的方式,设定“回本奖”、“层碰奖”、“大区见点奖”、“小区见点奖”,鼓励和刺激会员逐级发展下线会员,以超出产品生产成本九倍的销售价格销售卫某公司的甲壳素等产品,在扣除占销售收入约10%的产品生产成本、约15%的管理费用和约60%的会员奖金后,对其余销售收入由林俊、蔡穗斌与卫某公司进行分割。
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在广东省东莞市组建了卫某“星晨联盟”传销组织,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开展传销活动。截至2017年4月,被告人林俊、蔡穗斌组织、领导的卫某“星晨联盟”会员数量达数万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168658428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798599243.86元人民币。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因与卫某公司产生矛盾而终止合作经营,经被告人蔡穗斌联络,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又与另一家已获取直销经营许可资质的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公司,已另案处理)负责人协商后一致同意,继续沿用前述营销模式进行合作经营。后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将卫某“星晨联盟”改组为中脉“星晨联盟”。
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被告人林俊、蔡穗斌组织、领导中脉“星晨联盟”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在原有基础上,接续发展会员数万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另达351978377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另达218108523.77元人民币。
被告人简锆铭于2016年9月份、10月份间受聘担任“星晨联盟”虚拟的“商学院”院长兼讲师,组织培训人员先后在广州、东莞及海城对卫某“星晨联盟”、中脉“星晨联盟”的营销模式进行宣传。同时,被告人简锆铭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传销人员,架构超过3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98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永吉于2015年12月份加入“星晨联盟”组织后,于2016年6月份,发起创立了“星晨联盟”组织框架下最大的分支传销组织“东航军团”,并负责该组织的总体运营。被告人吴永吉的妻子被告人何柳负责对该组织的资金、账户、会员等进行管理。
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永吉组织、领导“东航军团”共发展会员逾万人,架构超过3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99702218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7649542.13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再东、李世平、王莲斌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加入“星晨联盟”后,于2016年10月份,在被告人吴永吉发起创立的“东航军团”组织框架下,共同发起创立“东起体系”传销组织,并分别各自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
截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黄再东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千人,架构超过3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78350188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185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世平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逾千人,架构超过3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5313684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179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王莲斌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百人,架构超过3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9951290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61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范士猛于2016年1月份加入由被告人黄再东、李世平、王莲斌发起成立的“东起体系”后,截至2017年6月30日,在该组织框架下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百人,架构超过3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8720561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243283.56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迎于2016年8月加入由被告人黄再东、李世平、王莲斌发起成立的“东起体系”后,在该组织框架下发起创立了“海城富迎”传销组织,截至2017年6月30日,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数百人,架构超过三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6765537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196840元人民币。
被告人金付维于2016年8月份加入由被告人黄再东、李世平、王莲斌发起成立的“东起体系”后,在该组织框架下发起创立了“海城富金”传销组织,截至2017年6月30日,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70余人,架构超过三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420040元人民币,应获取奖金数额达92567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简锆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又查明,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向侦查机关海城市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80万元。被告人林俊另退缴违法所得劳斯莱斯牌汽车1辆(陈某经手)、仿卡地亚牌戒指1枚、PIAGET手表1块。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利用具有直销资质企业的营销平台,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逾万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林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11名被告人七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到五万元不等。其余十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六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简某铭、何某、金某维服判,其余各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其中,林俊、蔡穗斌分别认为,其与二企业合作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涉事企业作为其产品的销售主导者、返利规则制定者、执行者、最大利益获得者被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具体销售人员受到法律追究,希望法庭宣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予论述裁判观点和意见,依法定罪并予以刑罚裁量,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均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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