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传销:打着扶贫幌子发展下线,珠海9人获刑

卖“善心币”敛财,不断发展下线,打着慈善幌子,实则是传销。2017年7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善心汇传销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在珠海,也有9名“善心汇”成员受审获刑。

9人中,最多的一位已经发展了下线会员近9万人,还用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购买了一辆宝马车;最少的一位也已经发展了2394个会员。

日前,9名成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至10万元不等。

以发展人员作为返利依据,9人受审

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5月份开始,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为名,故意歪曲国家“精准扶贫”等有关政策,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简称善心汇),以高额回报引诱参与人通过购买“善种子”、“排单币”的方式缴纳门槛费,并设立“服务中心”“功德主”等等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网络向他人宣传

2016年6月,黄某生经他人发展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并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发展黄某安等下线会员。截至案发时,黄某生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B轮服务中心”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线网络有22层共89715个会员。黄某生用其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购买了一辆宝马车。

2016年6月,黄某安经黄某生发展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并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发展卢某志等下线会员。截至案发时,黄某安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B轮服务中心”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线网络有21层共68090个会员。

2016年6月,卢某志经黄某安发展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发展卢某富等下线会员。截至案发时,卢某志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B轮服务中心”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线网络有20层共58645个会员。截至案发时,卢某富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A轮功德主”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线网络有19层共50626个会员。

下线层级多,会员也很多

2016年9月,雷某经许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截至案发时止,雷某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C轮服务中心”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线网络有14层共2394个会员。2016年7月,陈某胜经黄某生发展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截至案发时止,陈某胜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C轮服务中心”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线网络有12层共5927个会员。

2016年8月,缪某某经他人发展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截至案发时,缪某某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B轮服务中心”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其下线网络有15层共17130个会员。

2016年7月,董某伦、周某莹经他人发展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截至案发时,董某伦、周某莹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做到“A轮服务中心”级别,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层,其下线网络有21层共33927个会员。

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原审法院认为,黄某生、黄某安、卢某志、卢某富、雷某、陈某胜、缪某某、董某伦、周某莹参与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承担宣传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中一人被罚10万

法院表示,黄某生、黄某安、卢某志、卢某富、雷某、缪某某、董某伦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在参加“善心汇”传销活动后,只是帮助“善心汇”传销活动犯罪集团发展新会员,组织、领导并管理其各自的下线会员,而并不是“善心汇”传销活动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也不是其下线会员向“善心汇”缴交相关费用的收取者和管理、分配者,在“善心汇”传销活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其中,周某莹协助董某伦开展传销活动,其所起作用相对董某伦较轻,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分。各被告人参与的时间、所处的层级、发展的下线均有不同,可在量刑时予以区别。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黄某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获悉,针对以上判决,黄某安提出,判决罚金过重,其自身是投资者也是受害者,在平台中投入的50万元没有收回来,自己的本金是信用卡套现的,并没有赚到钱,家庭现无收入来源,还有母亲、儿子需要抚养,请求减免罚金。

对此,二审珠海中院表示,经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参与传销组织的时间、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发展下线的数量成正相关。

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结合各被告人的参与时间、所处层级、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均作了区别,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黄某安上诉称自己是投资者也是受害者,其投资行为并未获利,其投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支出的犯罪成本,其是否获益并不影响其在传销组织内部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会降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原审法院对其判罚有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揭秘

“善心汇”传销 涉案达1046亿余元

记者了解到,2017年7月,公安部统一部署,对全国各地的善心汇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据介绍,在“善心汇”这个系统里,根据投入的金额分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和永生区六个等级。每个区除了投入的金额和获取的利益不同,其他的规则大致相同。

其中,善心汇会员按平台指令向陌生会员汇款,平台再安排其他会员接受汇款,会员名义上从中可获得静态收益。注册会员需要推荐购买一颗价值300元的“善种子”才能完成激活,才能有资格获得收益。

该系统将会员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等六个层级,高级会员享有优惠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并向下线售卖的特权。系统设置了返利制度,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其一代、三代、五代下线“布施”金额不同比例的返利。

据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的通报,“善心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此前,善心汇负责人张天明被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亿元。2019年5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天明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编:liuxi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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