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为由开展传销 “善心汇”会员最高获刑6年

记者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今天(8月7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通报,经过一审、二审,张某文等6名“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近期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文、刘某冰、何某春、韦某凤、刘某程、黄某芝等人经他人介绍,陆续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接着,他们又以“扶贫互助、均富共生”为宣传口号,通过“善心汇”网站平台、微信群等途径,引诱发展下线会员,并出售“善心币”获得提成。

期间,刘某冰还注册成立了“柳州市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用阳光100城市广场的一套房子作为办公地点,销售“善心汇”公司商城里的商品赚取差价,并扩大“善心汇”的影响。

经司法鉴定,截至2017年7月24日,张某文在整个“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18层12227个会员账号,非法获利12.3万元。刘某冰的下级网络有13层6749个会员账号,非法获利6.95万元;何某春的下级网络有11层710个会员账号,非法获利4.87万元;韦某凤的下级网络有5层205个会员账号,非法获利1.71万元;刘某程的下级网络有4层158个会员账号,暂未获利;黄某芝的下级网络有4层38个会员账号,非法获利2.75万元。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文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法院根据这6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张某文获刑6年;刘某冰获刑5年6个月;何某春获刑5年;韦某凤获刑3年,缓刑3年;刘某程获刑2年6个月,缓刑3年;黄某芝获刑1年6个月。同时,他们还分别被判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文、刘某冰、何某春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于近期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责编:liuxi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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