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保健”市场监管,引导保健功能产品经营者规范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总结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经验做法,制定了《自贡市保健功能产品(会销)经营监管行为规范》(简称《规范》),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主体和范围等内容。
《规范》规定,保健功能产品经营者实行“一证一照一址”,经营范围内应明确标明保健功能产品。经营者应在核准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及标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会举办者,应依法审查入场保健功能产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机关许可的不得让其入场经营。以特约经销、指定经营、专卖店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须取得相关授权书或者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登记和许可。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明确,保健功能产品销售中必须明码标价,尤其要标明售价及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计量单位,不得以虚报进价、虚假全国统一价、虚报售价等形式采取虚构优惠降价的方式销售。此外,保健功能产品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无正在处理消费投诉的相关依据,并承诺其真实性。如尚有未处理完备的消费投诉,登记机关可暂缓办理注销登记,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处理完备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变更前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注销、变更公告15天,并载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规范》列出了保健功能产品经营者十种禁止行为,包括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采取洗脑方式销售商品,不得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得在销售商品中非法集资,不得组织免费旅游推介销售商品,不得上门推销商品,不得以服(食)用周期为由大量销售商品,不得借用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自身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假借健康中心、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规范》提出建立保健功能产品监管联络人制,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根据辖区保健功能产品经营主体情况,落实人员作为保健功能产品经营者监管联络员,联络员主要职责是做好保健功能产品会销报告或备案登记,对会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向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发现并及时报告会销活动主体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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