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文)(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有一条“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很多企业纷纷讨论并咨询该条款出台的背景和原因以及界定经销商是否从事直销活动的具体标准。
在此,直销企业经销商的问题又一次出现在整个行业的聚光灯下。曾几何时处于法规灰色地带、游离在直销监管之外的“直销企业经销商制度”,经过近几年执法部门的不懈努力,已然成为直销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7年度直销企业发展及监管情况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到,2017年,全国直销企业经营总额达到近1673.32亿元,同比增长9%。2017年,直销企业主营率达到19%,同比增长2个百分点,但仍有12家直销企业未开展直销活动。直销主营率低反映出直销企业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直销尚未成为多数直销企业的主营业务,行业内直销水平还不够高。
虽然该分析报告中并没有谈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经营数据,但近几年直销企业经营数据统计项目主要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直销经营、经销商经营及企业自营,经销商的经营数据远超过直销经营数据。就上海地区的统计数据来看,2017年,直销经营总额为10.1亿元,经销商经营总额为17.65亿元,企业自营为59.9亿元。上海地区的直销主营率仅占11.5%,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绝大多数企业内已超过直销经营的体量。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施行后,商务部、原国家工商总局等相继出台多个配套文件,包括直销保证金制度、信息报备披露制度等,但并没有对直销企业经营商权利义务的管理规定,因为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涉及经销商的条款。
经销商制度是伴随我国直销行业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特模式,没有任何先例可循,这也给政府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作为地方局,在执法第一线,上海是全国比较早地关注直销企业经销商管理问题研究的地区,且最早出台《规范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指引》,率全国之先。
上海市工商局在2014年制定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建立由市工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所及工商所组成三级监管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各区县分局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查处权限。同年,上海市工商局又完成了《直销经营模式研究》的调研课题。2015年3月,上海市工商局正式发布《规范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指引》(沪工商直[2015]58号)(下简称《指引》)。“指引”两字是上海市工商局权衡再三的无奈之选,因为没有上位法规定,所以给出的只能是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但《指引》为执法部门找到了监管抓手,也给直销企业指出了一个规范发展的方向。
《指引》明确了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的规范及经营行为的禁区等,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之后,各省市陆续参考借鉴该《指引》内容,在辖区内发布类似的经销商管理规定,且大多沿用“指引”这一概念。2017年4月9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关于转发<上海市工商局规范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指引>的通知》,供各地参考学习。
作者
卢颖 系上海市工商局直销处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