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罪与罚—新型互联网传销态势与治理研讨会在京召开

8月26日,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与《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共同主办的“问道安全观”系列沙龙第三期暨《中国检察官》“法·善”系列沙龙第二期在北京召开。本次沙龙主题为“聚焦金融传销骗局——新型互联网传销态势与治理”,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社长徐鹤喃教授、腾讯公司微信安全风控中心总监李海浩发表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广东省工商局经检局等司法与执法部门的代表,高校、研究院的专家学者,以及腾讯公司代表就网络传销等金融传销骗局作主题演讲和专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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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依托互联网巨大的用户数量和强大的传播能力,部分传销活动迅速自线下向线上转移,并不断推新模式、变化手法、编造名义,呈现出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和更强欺骗性等显著特征,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公民财产法益和互联网清朗环境,并可能衍生更多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风险。为此,腾讯公司联合《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共同主办了本次沙龙活动,为各界搭建对话和沟通的平台,促进各方交流,深入探讨互联网传销打击治理中的疑难问题和解决方略。

徐鹤喃院长指出,新型互联网传销背后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金融风险防控则是当前经济法律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最近的调研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02亿,互联网理财用户半年增长率达30.9%。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升级,互联网与行业融合不断加深。其中,基于互联网的违法集资、传销等问题不容忽视,呼唤理论研究、司法实务和立法工作跟进研究和应对。

腾讯公司李海浩在致辞中指出,当前网络违法犯罪线上线下互相结合,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新型网络传销如果治理不力,将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希望通过号召社会各界共同协作,推动网络传销乃至金融违法犯罪多元共治机制的建立。

互联网传销异化出多种新型模式,也给法律治理带来难题。对此,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项目经理董蕾指出,入门费已不是部分传销的获利来源;有些传销模式的参与者资金通常不经过平台;传统的拉人头手法已经不再突出。

针对上述新型传销的治理困境,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高级研究员姚理认为,不能单纯以传销的经营方式来判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而必须结合认定传销的基本原则,即欺诈性、非法性和扰乱经济秩序加以判定。以传销行为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实务中往往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这混淆了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导致重罪轻判。目前网络犯罪日益猖獗,更加需要正确把握构成要件,建议适用集资诈骗罪予以打击。

来自司法与执法部门的代表还介绍了打击传销执法实践经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副处长赵泉龙重点介绍了传销的认定问题,入门费、拉人头、形成上下线关系团队计酬是传销行为的三大构成要件,其中形成上下线关系团队计酬是传销行为有别于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在实践中,传销与非法集资相交织时,出现了监管的难点,他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的协作机制,努力将此类金融欺诈违法活动消灭在萌芽中。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涉众科副科长温梁坚介绍了广东公安部门在一线打击传销的实务经验。除了传销实体法问题之外,温梁坚还探讨了互联网传销的刑事管辖争议的解决、证人证言类证据的审查适用等诉讼法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吴峤滨通过对办案情况、制定司法解释情况和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等背景分析,指出相关法律适用的症结一方面在于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则在于新型互联网传销出现虚拟化、网络化变形。他认为除了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还应当深入研究非法集资与传销的适用原则,进一步细化电子数据收集审查规则,并制定涉案财物处置规则。

互联网企业在经营实践中通常也会发现相关风险性数据。腾讯财付通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分析师禄源指出,财付通反洗钱中心在日常反洗钱工作中,也会发现疑似传销违法犯罪的数据线索。为此,建议建立预警相应机制,并在社会层面进行广泛的网络安全宣传,以更好地遏制这种态势的发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刑法上传销概念是否经历变化以及刑事处罚范围是否收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首先探讨了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学界对该问题存在一个基本共识:本罪中的传销仅限于骗取财物型的传销。但是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可归入经营活动但又未涉及骗取财物的传销行为是否可以以其他罪名处罚这个争议性问题。对此应采“单轨制”,即不再处罚团队计酬型传销,骗取财物类传销统一以本罪处罚。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的关系而言,劳东燕老师认为宜将三者理解为想象竞合的关系,按从一重罪的原理进行处断。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江溯老师表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是排斥关系而不是竞合关系。虽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必然存在欺骗行为,但这里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欺骗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欺骗并不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参与者的财物,而是骗取他人加入传销网络,通过层级结构获得非法利益;而集资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为目的。如果表面上是传销,但实际上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是集资诈骗罪。从网络传销的现状看,现行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腾讯应当与立法机关合作,通过立法来解决新型网络传销的入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田丰从社会学视角考察了网络传销现象。田丰研究员从社会网络出发,认为基于弱关系无责心态的陌生人社会缺失信用机制,这是社交网络被传销用来违法犯罪工具的重要社会条件。网络传销还利用了登门槛效应、避险心理、自我效能感以及利他名义下的合理化机制。要解决传销等新型社会风险,除了法律的解决方案,更应该是综合性的解决路径。

通过本次沙龙,各方对互联网传销的新特征与新形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对传销行政违法与传销刑事犯罪的界限、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罪名的适用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各方认为,有效预防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倡议联合司法界、学术界与企业等多元主体的跨界合作,共同推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的完善与贯彻。本次研讨会是腾讯安全管理部自有品牌“问道安全观”系列研讨沙龙的第三期,并延续贯彻了前两期沙龙“汇聚多方参与、促进对话交流、倡导互联网共治”的宗旨。

来源:光明网 (责编:liuxi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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