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在混合经营模式下完善直销监管工作

《直销管理条例》施行12年来,直销行业蓬勃发展,直销企业在数量及业务规模上呈增长趋势。笔者在开展直销监管工作中发现,近年来,有关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违规培训、夸大产品功效或公司业绩、组建团队搞传销的举报增多,且多集中在企业直销经营许可审批前后或者区域扩区前后,举报投诉对象多指向传统营销渠道经销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特有的直销混合经营模式,即《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模式与传统营销中经销商代理加盟共存的经营模式,是造成上述违规现象的重要原因。

当前,混合经营模式日渐成为直销行业发展的主流,越来越多的传统加工型企业不断涌入直销行业。如何处理好市场准入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直销监管机制,推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直销监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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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直销监管工作中,执法人员主要面临直销主体的多元化、直销行为的混淆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监管手段的局限性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直销主体的多元化。由于直销活动的特殊性,直销员身份具有模糊性,往往既是销售员,也是消费者,还有可能是加盟经销商。这种身份的多重性,一定程度上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困难。目前,我国现有直销管理机制并没有将传统营销渠道的经销商信息纳入其中。执法部门在信息掌握不全的情况下,对涉嫌违规主体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和手段。

二是直销行为的混淆性。社会公众对直销行业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普遍偏低,大多缺乏对直销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力,难以准确认清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同时,部分媒体在对直销企业涉嫌传销的报道中,简单地将直销员的行为等同于直销企业本身,无疑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公众对直销行业的偏见。直销企业的混合经营模式,更是让社会公众将直销员的行为与直销企业相混淆。

三是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直销员与传统经销商身份的重合,直销服务网点性质的多元化(经营性与非经营网点的混合,企业自营网点与经销商代理网点的混合),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的混合销售等,进一步混淆了社会公众对直销行业的认知,使社会公众、消费者在直销信息的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容易被不法分子假借合法直销名义诱骗从事传销和非法直销活动。

四是监管手段的局限性。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直销管理职权一分为二,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分离。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等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虽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举报受理机制和检查机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无形中加大了直销监管执法的难度。

完善直销监管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四点建议,以加强直销监管工作。

一是完善相关直销法律法规。将直销混合经营纳入法律规制体系,明确经销商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对于经销商涉嫌虚假宣传、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规招募、违规召开会议甚至“拉人头”等违规行为,直销公司要实行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承担连带性责任;完善违规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直销及传销的惩罚力度,同时增加处罚类别;对于直销公司的经销商以独立法人名义开展的团队业绩计酬,明确其法律责任;完善直销行业管理标准,明确直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守信、失信标准等,建立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直销经销商的预警、惩戒、退出和激励机制。

二是建立权责一体监管体系。当前行政管理的基本思路是“谁审批、谁管理,谁许可、谁监管”。通过完善立法,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细化具体监管责任,建立直销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实现权力责任一体化。

三是建立统一的直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现有的直销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基础上,整合政府资源,搭建涵盖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经销商等主体信息的统一直销信用平台,实现工商和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税务等多部门信息互享共通;建立统一平台投诉机制,实行信用约束机制,督促直销企业自律经营。

四是完善相关的社会教育机制。应当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多方力量,完善社会教育机制,共同推进社会对直销的认知。政府在开展直销法律法规宣传时,要提高直销宣传的针对性和导向性;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主体,在宣传报道中,要重视报道的准确性、真实性;直销企业要加强对直销员、经销商的管理,把好入门关,规范直销员在招募、培训、产品宣传等环节的行为。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稽查大队专业执法一科 李 倩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责编:liuxi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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