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直销视界收到直销人爆料,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资金盘、传销及非法发行股票!
通过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网(www.xuandaosw.com)的宣传资料中获悉该公司是中国·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慢病防治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中健委慢病防治专业委员会总部所在地。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集生物科技技术开发、健康风险评估、慢病防治、养生保健、生物排毒、健康管理、养生养老地产开发等为一体的综合健康服务公司。
“玄道5+2养生链条”是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核心养生理念,在养生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玄道提倡5+2养生链条。“5”即是玄道遵循科学养生、自然养生、运用全球领先科技与高端人才打造的以“评估”、“排毒”、“疏通”、“补充”、“调理”五大养生体系为核心的多元化健康养生步骤。
公司主打“玄道”系列产品,有玄道好舒服、玄道三玄净肤、玄道五脏排通养生液、玄道玄通等。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悉,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为胡光海,注册资金10168万,经营范围涉及到保健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生物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销售:生物制品、消毒用品、Ⅰ类医疗器械、水处理设备、化妆品、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筑及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健康管理咨询(不含医疗及治疗);会议及展览服务。
为什么这样一家综合健康服务公司会被认为是资金盘、涉嫌传销和非法发行股票呢?让我们来看看其宣导的《含权消费新模式》是怎么一回事,您就明白了。
玄道股权盘《含权消费新模式》
一、所有首次消费必须是石墨烯量子能量服系列产品
二、消费级别
银卡6000元(单件)赠送2倍积分12000 每天释放60积分(一积分等于一元钱)
金卡12000元(单件)赠送积分30000 每天释放120积分(一积分等于一元)
钻卡30000元(套装+)赠送积分90000 每天释放300积分(一积分等于一元钱)
来源:《含权消费新模式》宣传资料
三、投资级别
社区店7.8万+9万(实体店)=16.8万元,每天配股200股,最高配股2万股权,注册补贴5%,经营补贴50%
县级分公司50万,每天配股1500股,最高配股15万股权,注册补贴10%,经营补贴80%
省级分公司200万,每天配股8000股,最高配股80万股权,注册补贴15%,经营补贴100%
来源:《含权消费新模式》宣传资料
四、静态
所有静态赠送积分为百分之五十用于购股,百分之五十用于重复消费,所有赠送积分动静结合,每天释放,释放完后赠送结束
五、推广奖励(动态加速,提前释放)秒结秒发
1、一级分销
直接销售提成20%
2、二级管理:
直接管理收入的40%
间接管理收入的40%
六、福利
考核必须完成3个市场,总业绩500万以上,最小区业绩必须达到50万,限额50名,奖励2017款豪华奔驰轿车一辆
七、公益基金,收入的1%
八、提现手续费5%,5个工作日到账
九:所有动态积分兑换方式
积分50%对冲或是提现
积分25%购买股权
积分25%商城消费
注:一个积分等于一元,动态收入不封顶
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及非法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
一 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
对比《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我们了解到:
1.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从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新模式》的制度模式上,我们清楚的了解到,其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条例,涉嫌传销!
二 擅自发行股票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玄道公司的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
对于不设定任何标准和人数条件,不考察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只要出资即予以接纳的情况,应当认为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根据《含权消费新模式》,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股票的对象应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严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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