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 “规范”)将正式实施。新《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准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仅供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外)。
《规范》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修订版。在《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基础上,本版规范主要明确了名词术语的释义。细化了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对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表等进行修订。对化妆品检验及评价方法中理化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为保证该《规范》的顺利实施,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辖区相关生产企业和化妆品进口商重点关注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二是调整生产工艺,选择技术规范中的准用组分组织生产,并满足相关禁限用成分的管控要求,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方进行调整的,应当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于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调整,使其设定的各项质量控制指标不低于《规范》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仅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不符合《规范》新规定的,可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时一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标识。
三是选择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时安排产品送检,确保产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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