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云在指尖”被定性为传销。
近日,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关于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罚判决书,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传销,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
“云在指尖”被称为“中国最大的微商分销”。从2015年开始,“云在指尖”涉嫌传销的质疑声不断。而这次对它的定性,会给微商圈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该商城宣称,消费者只要在该网络商城消费128元的产品,就自动升级为“指尖管家”,参与公司80%的利润分配,可以拿八代的奖金。按照“云在指尖”的会员机制,当你推荐一个人成为“指尖管家”(第一代)时,你可以拿40%的利润,当你的第一代管家推荐一个管家(第二代)时,你可以拿10%的利润。第三代至第五代,都可以提取10%的利润。第六代拿8%的利润,第七、八代拿6%的利润。
上图为知乎网友爆出的“云在指尖”的推广海报。
经咸宁工商局查明,“云在指尖”于2014年10月31日运营上线,该商城是当事人自行开发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 截止2016年2月2日,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商城通过链接微信公众号“云在指尖”自定义菜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中。
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具体如下:
1、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 :“云在指尖”会员通过发送“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的 链接或二维码,吸引其他人员关注“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
2、要求人员缴纳费用获得会员级别和继续发展人员晋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 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截止2016年2月,云在指尖总会员246万人,1星会员是230万人,2星会员是18万人,3星会员是4227人,4星会员是1309人,5星会员是378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级。
3、依据会员的层级关系和会员级别分配佣金。 佣金来源于参与人员按商城销售价购买商品加入所支付的费用中,商品销售价由当事人支付给供货商的商品货款、 当事人支付给上线人员的佣金、当事人的非法盈利、平台技术服务费四个部分组成,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记录在交易订单 数据库中。
如何定性传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一般认为传销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即“拉人头”;二是直接或变相收取“人头费”或“资格费”;三是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发展下线数量决定,即团队计酬。由此看来,通过购物的方式缴纳入门费,层层分级发配佣金,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云在指尖”商城的会员机制带有很明显的传销特征。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示显示:
1、《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 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 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 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参与人员累计消费满128元,成为“1星”会员后具备发展其他人消费加入并从中获得报酬 的资格,“1星”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人 员的“指尖管家收入”。参与人员追加投入达到880元升级 为“2星”,不仅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的“指尖管家收入”,还可获得下线无限层的“推广渠道收入”。
“云在指尖”商城还设置会员升级规则,用更高的会员级别可获更高比例的 “推广渠道收入”,诱使被发展人员增加直接和间接滚动发 展的“1星”会员数量,进而提升会员级别,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1星”会员又要以购物的形式先缴纳128元。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的形式交 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 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被发展人员通过发送链接地址和二维码,继续发展其他人关注商城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其他人员消费后确认并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参与人员以购物10形式缴费加入时产生佣金,“云在指尖”商城依据上下线层级关系确定上线各层人员“指尖管家收入”分配比例,计算 和给付上线人员“指尖管家收入”。
“云在指尖”商城还设定以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1星”会员数量为依据的会员级别,以会员级别确定“推广渠道收入”的分配上限,依据各级别会员的上限差值和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各级别 会员获得的“推广渠道收入”。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所指行为。
3、《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2星”会员通过增加直接和 间接发展“1星”会员数量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是计算 和给付“推广渠道收入”的依据,发展“1星”会员数量越 多,会员级别越高,获得“推广渠道收入”上限越高。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 酬,牟取非法利益,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 项所指行为。
综上所述: 当事人开办“云在指尖”商城,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上下线层级关系、入门费、会员级别和会员晋升条件、团队计酬分配规则”构成了“云在指尖”传销制度规则。以发展其他人员关注商城并在商城内消费,确定多层级上下线关系。
设置继续发展人员并从中获得报酬的最低消费门槛。设置会员晋升规则,要求人员追加消费和继续发展其他人员成为“1星”会员进而提升级别。以会员级别、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 和给付上线人员发展下线加入的佣金。用具有典型传销特征的佣金制度规则,诱使和要求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和 传播。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形式缴费加入,支付了货款、 上线佣金、平台技术服务费和当事人非法收入。
当事人将佣金部分,按预先设计的制度规则进行分配,导致关注群体受 利益诱惑进行非理性消费、过度营销分享,使得微信平台中充斥“云在指尖”的传销信息,正常使用微信的人群被恶意推广,破坏了互联网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传销违法行 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国务院《禁止传销 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
为什么微商传销案例屡见不鲜?
为了规范平台上微商的分销行为,在今年8月腾讯微信安全风控中心高级总监郑立鹏发布微博称:“关于传销,微信平台只允许两级(包括发展人员本身)分销模式,三级以上分销,会停微信支付功能和封停帐号。”
所谓三级分销模式,不管垂直还是平行拓展,都可以无限拓展,但提佣关系只能到三级。微信第三方开发商微巴品牌总监徐燕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但也会有一些平台打擦边球,提佣关系建立很多层级,而且发展分销商还有返利,这说明利润本来就是虚高,而且涉嫌拉人头传销,这是微信整治的重点”。
自媒体人“万能的大熊”宗宁也公开提醒三级分销:“云在指尖八层返利五个级别,但实际上,总共有52层。所以,三级分销也不要掉以轻心,所谓的三级以内不算传销,说的是整个销售网络总共只有三层。”近年来,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传播便利,新型的传销模式不断涌现。很多网络传销分子对传销进行包装,隐蔽性强,让人难以认清其本质。尤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微信传销案例屡见不鲜。
当下,很多微商已经逐渐脱离了商业的本质,微商的层层分销机制,使得他们不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过发展下线和向下压货来赚取利润,导致传销嫌疑,甚至一些传销团伙干脆就转战微商。而微信朋友圈本身具有的社交属性,也正是微商成为传销温床的原因之一,“朋友圈内天然有比较高的信任度,所以会成为滋生非法传销理想的土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延来表示。
微信毕竟是社交在前、电商在后,与淘宝这类电子商务平台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在资质的审核上需要进一步监管。在此前,央行曾落实“史上最严”支付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实名制,对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新规一经执行,没有支付牌照的微商城平台便不能再截留商户的货款。
不仅如此,微信在7月5日还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的公告》,称将严肃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随后,微信官方曾整顿三级分销,截至7月,微信已关闭3000家微商城的支付功能,十大三级分销平台。而这次对“云在指尖”的定性只是信号,微商行业或将大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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