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销人员非法拘禁案件,天津天狮的八名传销组织人员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采取轮流监视、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因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2016年2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入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80号1单元604室传销窝点,焦某、巴某、黄某、曹某、刘某、马某、陈某与黄某乙、齐某等人将赵某围住不让其离开。赵某发现该处系传销窝点时企图逃跑,被传销窝点内的十几个人拦住,其手机被拿走。赵某睡觉期间,也会有专人负责看守。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陈某、刘某、黄某、巴某、马某、焦某不断找赵某谈话,并对其威胁,如不加入传销组织,不服从安排,会死在上饶。
2月19日,潘某也被骗入同一个传销窝点。拘禁期间,为了逼迫潘某加入传销窝点,被告人焦某往潘某嘴里塞烟头、打胸口、掌掴等,并威胁其若还不加入传销组织,就会有大主任不让其活命。
2016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传销窝点查获,抓获被告人丁某、焦某、巴某、黄某、曹某、刘某、马某、陈某,解救被害人赵某、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焦某、巴某、黄某、曹某、刘某、马某、陈某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八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被告人丁某、焦某、巴某、黄某、曹某、刘某、马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有坦白情节,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丁某、焦某有殴打他人情节,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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