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创新之名下的传销骗局

2009年,一种全新的虚拟货币——比特币诞生,成为全球科技行业热炒的对象,众多公司宣布对其提供支付支持。比特币在国内经过一轮热炒,最高时一度达到8000元/个,经历过一轮大幅震荡之后,目前比特币的价格在4000上下波动。

随着比特币在国内的热炒,百川币、摩根币、贝塔币等随之而生,国内的虚拟货币已多如牛毛。这些打着创新名义的“虚拟货币”,一诞生就带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隐藏着不可预料的巨大风险,越来越多的所谓“虚拟货币”,已经成为洗劫用户钱包的“挖矿机”。

2

创新之名的传销骗局

知情人士老梁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类“虚拟货币”上百种,包括百川币、摩根币、贝塔币、马克币、暗黑币、克拉币、华强币等不一而足。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都有一个显著特征,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用户高额的回报,实则就是传销骗局。

以“贝塔币”的运作模式来看,参与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贝塔云矿机的挖矿收入,100个金币可兑换人民币;一个是拉人头倍增的收入,拉一个人获得120个金币。对于幕后的操盘团队来说,稳赚不赔,赚的就是卖矿机的人,一台矿机初期价格500元,后期已经涨到超过1000元,这些矿机的成本几乎为零。

“这些虚拟的金币一文不值,参与者买了矿机之后,产生再多的金币也没用,就是一堆能看得见的数字,但绝对不可能变成人民币。”老梁说,这就好比是在淘宝上买的道具筹码,绝不可能去澳门赌场兑换人民币。

老梁指出,之所以很多人热衷参与,看中的是“虚拟货币”的高额回报。国内的山寨“虚拟货币”为了鼓动用户参与,一方面是用比特币作为案例,从最初的几毛钱到几千块钱,来证明他们的“虚拟货币”未来能增值;一方面是打着政府的幌子,虚造政策、新闻来蛊惑用户,让他们相信那个虚构的未来。

“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数字货币不是传销,不是资金盘,是一种理财投资。”这是在网上流传的一篇文章,并没有找到正规的新闻报道,而在这些山寨虚拟货币的宣传软文中却频频出现。“这几乎是传销团伙的一贯伎俩,冒用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话来背书,以证明自身模式的合法性。”老梁表示。

据一位百川币的投资者向记者介绍,此前百川币运营公司对外声称,江西新余政府划拨了3000亩土地,用以支持该公司的发展。还表示经过向国家申请,百川币的服务器已被国家监控,国家即将给运营公司颁发特许经营证。经过调查了解,不论是政府划拨的土地,还是即将颁发的特许经营证都是虚构。

“比特币还有点谱,其他乱七八糟的XX币,不用怀疑,全都是骗子无疑。”投资者陈实告诉记者,国内的虚拟货币都靠拉人头,赚的基本都是第一笔入资,不管是卖矿机还是发行“虚拟货币”,都是在洗那些贪婪的投资者的钱包。有一些平台左手买右手卖,制造被热炒的假象,投资者一旦介入就成了接盘侠。

虚拟货币的法律漏洞

2015年2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发现山寨“暗黑币”网站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于3月1日立案侦查。3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告人杜玲、陈淑荣、华金河、邓先雄等人抓获归案。2015年9月23日,“新疆新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官方微博发布:“百川币是传销,宣传的天花乱坠,最终结果是金币取不出来,转换成钱就跑路了。”

“相比众多的山寨虚拟货币,被抓的不过是凤毛菱角,要连根拔起才能真正消除危害。”陈实认为,政府并未针对数字货币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央行之前的表态也有点模棱两可,普通群众根本无从判断。如果央行不今早针对数字货币做定性,还是会有普通的百姓上当受骗,他们会理所当然的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参与。

一位虚拟货币观察家则对记者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得到国家认可。国家更多的考虑创新层面,并未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出现,但并不允许其作为货币的支付功能。此前某餐馆表示接受比特币支付,最终不了了之。包括Q币等虚拟货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不能取代货币的进行支付。

“在虚拟货币发达的今天,单纯的禁止显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但国家需要进一步的管控,与其禁止不如完善和规范。”该人士认为,当下很多传销团队打着创新的名义,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骗局,这已经干扰了正常的秩序。许多群众不明就里,认为只要是“虚拟货币”就是创新,就能产生增值,这是认知误区。

国家的法律法规肯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球国家的问题。目前,比特币已经成为全球化程度最高的虚拟货币,但在很多国家依然没有被认可,公众应该更加理性的看待,不要被居心不良的人所利用。当然,国家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让虚拟货币有法可依,让不法分子无所遁形。

同时,公众应该理性投资虚拟货币,不要贪婪,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这样往往很容易上当受骗。尽管比特币被热炒,但依然是不成熟的,这些年的暴涨暴跌已经说明,要取代现实货币依然是一种假设。那么,更多的山寨货币不过是海市蜃楼,看上去那么美,摸起来就烫手,尽量不要被蛊惑盲目投资。

来源:IT老友记  (责编:liuxinyue)

Related Posts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