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大跨省传销案一审集中宣判 涉案被告被判死缓

传销组织假借互联网的依托,诱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对被害人恶言相向、拳脚相加,甚至将一名被害人殴打致重伤身亡。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特大传销系列案作出一审集中宣判,72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获刑,最高刑罚达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据了解,该案为湛江市乃至广东省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跨省传销系列案,共75人涉案(有3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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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网上诱骗目标“入坑”再逼其交钱入伙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起,组织主要成员刘某等人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旗号,在湛江市区设立窝点,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随着逐步发展壮大,至2015年4月,该组织已在湛江、福建福州设立传销窝点共10余个,发展传销成员超过120人,成员被明确分为“助理”、“代理”、“主任”、“经理”、“高级经理”5个层级。其中,刘某是该组织的“最高经理”。

据了解,该传销组织主要通过在网络上虚构异性身份以“介绍工作”、“恋爱交友”等方式将被害人诱骗到传销窝点,然后由该窝点的成员以及其他窝点的“主任”通过控制、威胁、恐吓和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等财物,强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由2名“主任级别”以上的传销组织成员取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之后,该传销组织的成员将被害人关押在窝点里限制人身自由,通过强迫被害人接受上课、观看关于“天狮公司”视频等方式的传销培训,引诱、强迫被害人购买“天狮公司”虚构的产品和加入组织。在关押期间,如果被害人反抗,该传销组织的成员还会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让被害人服从管理。

B

一人不愿加入组织被殴打致死

检察机关还指控该组织成员顾某等人为逼迫被害人岚某入伙,暴力殴打岚某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

2015年2月,该传销组织男性成员曾某假装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岚某为好友,并与其网上频繁聊天。同时,传销组织又安排女性成员与岚某进行电话联系,诱骗其前来湛江。同年4月中旬,岚某同意前来湛江。

2015年4月18日16时许,岚某被接至指定的传销窝点后,被事先在房内守候的被告人唐某等6人按倒在地。岚某反抗,却被彭某某用毛巾捂住嘴巴,被唐某用拳脚殴打,抢走其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财物,还被强迫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一直被彭某某等5人看守。19日6时许,岚某欲趁起床上洗手间的机会逃跑,却被看守人员发现并控制,还遭到了汪某等3人的殴打。

被看守期间,岚某因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而休克死亡。随即,刘某指示顾某带领组织成员逃离现场;顾某、万某等人清理现场。之后,传销组织分批离开湛江,转向福州设立传销窝点,继续发展“下线”。

C

72名涉案被告人均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徐某、黄某、顾某等72人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构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是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其对该传销组织的犯罪行为起组织、领导作用,传销组织成员均按照传销组织相应的规定、固定流程对本案13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和非法拘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中均为主犯,故应对本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因故意伤害,抢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汪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与被害人岚某的死亡有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汪某因故意伤害,抢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黄某因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另外,该案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6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至13万元不等和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liuxi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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