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调查:为何传销层出不穷 取证时间耗在层层审批上?

传销洗脑套路


  列名单(亲友关系网)

  邀约(解释入会原因)

  开课(谈国家政策,灌输一夜暴富思想)

  点钱(收取会员费,宣扬高起点,多投资多赚钱)

  拉人头(按人数获取回扣)

  上线监督进展下线再复制

  作为从国外传入的“舶来品”,传销正披着不断变化的外衣,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先后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到2009年《刑法》特别增加“组织、领导传销罪”,上层建筑在不断修正完善的同时,是否也在面临全新的法律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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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标准有待完善?下线3级以上、满30人才追刑责

  “在传销组织中,有些涉案人员可能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层级,下线人数也没达到标准,但却有可能由他发展了一个头目,或者涉案金额巨大,给多个家庭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往往只受到行政处罚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在特大跨省传销案件“1040阳光工程”侦破过程中,长清地区公安部门经侦大队成员坦言,法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面对法律“真空带”,一些传销组织、领导人员早已摸清了门路,与执法部门打起了“游击战”。“比如线下人员就发展29人,从中获取每人6.98万元的入门费回扣,涉案金额就可达到202.42万元,却依然可逃出刑事责任。”上述人士介绍,从相关传销法律来看,或许在定罪标准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执法手段过于单一?黄金取证时间耗在层层审批上

  在打击传销织网的过程中,执法部门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衔接配合,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刑事司法,工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

  “有些传销组织玩起了新招式,通过网络授课、培训等方式拉人头,通过网上支付平台收取入门费。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我们接到报案线索后,需要第一时间控制资金流。但这一环节需要报区级、市级审批,才能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这就耽误了掌控资金流的黄金时间。传销人员在2个小时内就有可能销毁痕迹,难以取证。”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公平交易局相关人员坦言。

  另外,在现有机制下,只有在刑事案件中,公安网监部门才能打开电脑后台,掌控传销人员的行踪。“对于网络传销而言,工商部门往往很难在侦查初期判定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也就达不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条件,这同样会耽误查询电脑后台的时机。”该人士深感无奈。延伸阅读

  起底传销从美国“老鼠会”说起

  20世纪60年代,由于安利公司直销模式在市场的取胜,一些美国的非法商人开始分析安利的行销制度,并对其加以模仿、剽窃和篡改,设计出了一套类似安利的行销制度,命名为“金字塔销售计划”来诈骗消费者。这就是“老鼠会”的由来。

  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老鼠会”是由美国人威廉·派屈克于1964年在加州创立的,当时公司名为“假日魔法公司”,8年中业绩从52万美元蹿至1972年的2.5亿美元。大约同时成立的“老鼠会”还有“佳线产品公司”。


  上述公司的行销模式都源于安利,但却篡改成变质的金字塔式“多层次诈骗传销”。197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假日魔法公司”为非法传销组织。同年,“佳线产品公司”的传销方式也被宣布为非法行为。但是,在短时间内能够聚敛起巨大利润的“老鼠会”,依然吸引着众多不法之徒。“老鼠会”和“非法传销”很快就从美国扩张至周边其他国家和地区,并蔓延全世界。如何彻底攻破传销织网,依然是个世界性难题。

  有人传言,20世纪90年代,传销模式开始传入中国广州。为甄别直销和传销,国人一直在努力。仔细研究不难发现,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直销往往会提供物有所值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而传销则以此为“幌子”,完全以拉人头、交入门费来作为返利和报酬,没有下线,传销组织就不可能有收入来源。

  带有狂热煽情色彩的传销课堂,往往会编织一夜暴富的海市蜃楼,唯有真正理解一个词语的人,或许才能真正躲开传销的魔掌:天道酬勤。

来源:济南时报  (责编:liuxi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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