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养生节目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代言活动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药品广告应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保健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养生栏目禁发药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母乳代用品不能打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以及类似内容。
代言虚假广告者或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违法打广告,医疗机构或被吊销执照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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