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传:传销为何如同牛皮癣 “久治不愈”

        儿子死后两年零两个月,湖北的陈情拿到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5名传销组织成员分别被依法量刑。“儿子死了,我无意炒作,只想提醒年轻孩子们勿轻信网络信息,提高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一个鲜活的生命,在花季凋零,其父母从湖北来山西不下25次,只被判得2万多的赔偿。陈情夫妻不服该判决,已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传销自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盛行,被传销坑骗,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时见诸媒体。“多少人深陷其中,多少家庭被搞得家破人亡,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陈情夫妻想不明白。
铲除非法传销媒体应担当传播责任

湖北青年陈启星在临汾打工,被传销团伙控制,殴打致死。此事被媒体曝光后,网民一致的意见是,呼吁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团伙,政府规范经营秩序。我们的问题是,既然传销已呈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为什么参与传销活动者依然熙熙攘攘?道理很简单,不少人的财富观出了大问题,或者,社会舆论对财富生成的引导出了偏差。

从财富生成机制讲,剔除科技力量的巨大改变,对传统财富而言,积累依然是最重要的一个途径。过去30多年,我们过于追求发展速度,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带动下,不少人凭借非市场的力量(双轨制)一夜暴富,宣传机构对这些非市场致富的榜样,予以大篇幅宣传,形成了有水快流、你追我赶、全民发大财的舆论氛围,一片喧嚣,尤其对企业到沪深股市及纳斯达克上市的追捧,各类宣传机器更是不遗余力,将人生价值的实现完全以拥有多少财富为价值评判标准,在国民心目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更危害了正在形成正确价值观的青少年。传销行为,在一些人心目中,成为可以实现一夜暴富梦想的财富生成模式,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传销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宣传舆论工具引导乏力,致使犯罪成本远远小于获利成本,让不少人心存暴富的幻想,造成此非法行为屡禁不止。

陈启星案,尽管当事人不属自愿参加的传销行为,是上当受骗了,我们应该给受害人及家属一个说法,但从本案的脉络看,一个普通公民,在严重影响、危害公平交易秩序的行为面前,如何趋利避害、逢凶化吉,如何引导公民逃脱犯罪团伙的欺骗、蒙蔽,也是媒体的责任所在。除了价值观纠偏,媒体还应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以实际行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主张公平、合法、稳健地赚钱,宣传依靠劳动致富、勤劳致富、技术致富,少发布些一口吃成胖子的典型,多一些遵纪守法致富的宣传,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传播合法致富正能量的浓厚氛围。

7

打击传销应从出租屋管起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它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推销产品,而是非法吸收资金,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对传销人员实施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所以,也被称之为“经济邪教”。

传销其各种宣传方式与行事方式,浓缩成一个字—就是“骗”。骗家人、骗亲戚、骗朋友,使整个社会空耗人力物力财力,而没有创造任何实体的价值与财富。

有多少人参与传销,我们无法统计,而现实是由传销引发的恶性事件隔三岔五见诸媒体。近年来,尽管各地有关部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但并没有使其得到根本遏止。

传销组织屡打不绝、屡驱不散、屡遣不返,除了有关部门执法力量有限,打击力度有所欠缺外,“病根儿”还在于时下混乱的出租屋管理。应该说,部分出租屋的主人,已成为非法传销分子的“帮凶”。出租屋成了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此处被端便去彼处,租几间简陋的房子就可以“开展工作”。而出租屋主人,只要有钱赚,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我们经常看到某地被端了多少窝点的报道,却鲜少看到房东被罚了多少。根据相关规定,房东必须对租者身份加以验证并登记。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也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如这些规定被切实执行,那么传销组织的“阵地”就很难建立或极易被发现、被举报。

对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的房东严厉追责,使出租屋主不愿、不敢也不能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如此,非法传销组织才会失去立足之地,这也是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釜底抽薪之策。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可效仿安徽合肥打传模式,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中,清楚出租房屋的底数、房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知道出租屋内住何人、干什么活、有何资金来源、主要有何活动。

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区,作为重点地区严格把控。针对出租屋类别多、数量大、分布散等特点,实行动态跟踪、等级管理、源头堵漏、将出租屋划分为“放心户、一般户、重点户”,对重点户实行随时回访、一般户定期回访、放心户电话回访的动态跟踪管理。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示范点遴选评比活动,将“打传创无”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形成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屡禁不绝根子或在立法滞后

传销导致的恶性事件不绝于耳,岂是一句“年轻孩子们要提高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能解释得通?“多少人深陷其中,多少家庭被搞得家破人亡,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受害人家属的追问,何尝不是所有人的诘问。

目前,相关部门所遵循的《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明确工商、公安两个部门是打击传销的主力军。但实际情况是,随着传销活动的演变,从过去有商品流通到无商品的“拉人头”方式,传销已转变成诈骗、非法拘禁、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而作为行政机关的工商部门,在操作中,查处执法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几乎寸步难行。而公安机关只有在上升为治安、刑事案件时,方能介入执法。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状态,令两部门同抓共管,极易变成了推诿扯皮、谁都难做的局面。而受害人在报案和申诉时,也是一头雾水,求告无门,有时被推来推去,证据不足,无法伸张正义。更严重的是,有些地方形成了无人管的真空地带。

对相关部门的采访可以得出,立法上对管理权限的滞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地方的传销,致使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蔓延开来,甚至呈恶化态势。南方一些地方,称传销为“资本运作”,其实质无非就是“庞氏骗局”,也即俗话说的“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都是非法传销聚敛钱财的招数。但令人发指的是,这种非常手段常常隐藏着违法犯罪行为。元旦刚过,武汉就发生一起遭传销组织非法拘禁15小时后,一青年坠亡的恶性事件。

打击不力,不能不说是传销肆虐的根源。在《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种协调需要仰仗于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有的部门出工不出力,或者找各种借口搪塞,而对出租屋的监管,断水断电,监控当事人手机,遣返传销人员等,都不是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这需要多部门协调,担负主要职责的工商、公安部门在查处时,若没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可谓处处受制,自然很难取得良好效果。

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就是对传销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对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常常参与者囊中空空,只能遣返了事。客观上就助长了传销组织者的嚣张气焰。有时有关部门下大力气刚端了一个传销窝点,没过几天,人家换个地方另起炉灶,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

传销真的是“牛皮癣”,无法根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消除传销决不能姑息养奸,任由传销爆出骇人听闻的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严厉打击,坚决清除。就目前来看,需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县级以上政府要重视,调动各部门齐抓共管,采取强有力的手段捣毁非法传销窝点;第二,在打击力度上,要从严从重,传销已然不是“扰乱经济秩序”那么简单,已经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层面,应当上升到司法领域去严厉打击;第三,要利用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提高警惕,认识到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有些人一旦被洗脑,极难回头,害人害己,贻害无穷。

 

Related Posts

发表评论